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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好记、周春梅等与吴献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好记,周春梅,王凯欣,吴献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160号原告王好记,男,汉族,1945年7月1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周春梅,女,汉族,1946年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王凯欣,女,汉族,2008年7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吴献明,男,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和开州路交叉口北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好记、周春梅、王凯欣诉吴献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好记、周春梅、王凯欣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好记、周春梅、王凯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