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彩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甘02刑申3号杨彩荣:你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甘02刑终55号刑事裁定书,你以本案系一起单位犯罪,你在嘉峪关市星火担保有限公司仅从事业务员工作,属于该单位的一般业务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相对较小,原审判决书对你处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甘02刑终55号刑事裁定,改判你无罪。经复查认为,你自2013年7月应聘到星火公司上班,先后任业务员、业务经理,负责对星火公司业务员进行管理,并带领业务员积极向公众进行虚假宣传,期间经你手吸收资金共计15124000元,已退资金5456000元,未退资金9668000元。上述事实有你的供述、证人证言、甘肃泰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星火公司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看,你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原审法院鉴于你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你从轻予以处罚,并无不当。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