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民终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明丽与李平、汪洪涛、左智洁、路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丽,李平,汪洪涛,左智洁,路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4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丽,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胜,男,石河子市金利源工贸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住石河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洪涛,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智洁,女,1970年2月3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新军(左智洁之夫),男,住石河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新军(左智洁之夫),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住石河子市。上诉人陈明丽因与被上诉人李平、汪洪涛、左智洁、路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明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刘巧贞审判员 范军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