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官会与被告邓远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官会,邓远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781号之一原告:李官会,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其华,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远珍,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原告李官会与被告邓远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官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邓远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李官会负担。审判员 刘激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程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