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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肖平与石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肖平,石建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801民初331号原告:杨肖平,女,1984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三四团。被告:石建清,男,1985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三四团。原告杨肖平与被告石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肖平、被告石建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肖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9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因买车需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5年11月25日、29日两次共向被告借款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2016年12月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还借款1000元。2016年12月12日被告再次给原告出具欠条约定剩余借款于2017年6月1日全部偿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借款。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石建清承认原告杨肖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建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肖平借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石建清负担(支付日期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师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丽娟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