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宁夏尚都购物中心与周文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尚都购物中心,周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尚都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邓凤伟,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固原市。被执行人周文斌,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5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宁夏尚都购物中心与被执行人周文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9284.00元,执行费1539.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宁夏尚都购物中心另申请被执行人周文斌(2017)宁0402执426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4313.60元,申请人宁夏尚都购物中心与被执行人周文斌就(2017)宁0402执426号、(2017)宁0402执427号两案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意见,由被执行人周文斌从2017年8月底开始,每月月底还30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人宁夏尚都购物中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终结(2016)宁040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周文斌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雪玉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