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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梅与周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周殿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017号原告:张梅,女,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周殿全,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与被告周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梅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刁志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