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01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米文琼与陈昌希、黄春林、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文琼,陈昌希,黄春林,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335号原告米文琼,女,汉族,1970年1月23日出生。被告陈昌希,男,彝族,1987年6月17日出生,四川省金阳县人。被告黄春林,男,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春城路中段中意广场综合楼*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文琼诉被告陈昌希、黄春林、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米文琼于2017年7月1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文琼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文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米文琼负担。审判员  金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鸣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