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井春雷与惠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春雷,惠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660号原告:井春雷,男,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址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惠瑶,女,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址乐陵市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井春雷与被告惠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井春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井春雷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井春雷撤回对被告惠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庆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