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095号原告:徐某,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汪桂民,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章华国,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江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建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