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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晓君与郑宝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晓君,郑宝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809号原告:许晓君,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愉,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宝英,女,1944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许晓君与被告郑宝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许晓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晓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楚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