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金乾瑞通讯有限公司与时立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金乾瑞通讯有限公司,时立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民初3413号原告:哈尔滨市金乾瑞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迎新街88号。法定代表人:韩璐,职务经理。被告:时立铁,男,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哈尔滨金乾瑞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时立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金乾瑞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立铁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哈尔滨金乾瑞通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01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原告单位的业务人员,为原告出售手机卡。从2016年4、5月份开始至2016年10月31日共欠原告手机卡账款30140元,2016年11月2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当时承诺1个月内还清。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一直没有给付,无奈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时立铁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欠条一张,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原系原告单位的业务人员,为原告出售手机卡,但未将售出的手机卡帐款给付原告。2016年11月2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铁哥截止2016年10月31日向金乾瑞代理手机卡帐款未结清,欠金额为人民币30140元,特此为据。”现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手机卡帐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双方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合同之债,现被告未给付原告手机卡帐款,应当承担给付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3014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判决如下:被告时立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市金乾瑞通讯有限公司欠款3014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由被告时立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源人民陪审员 马 娜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