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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2152卢慧荣与侯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慧荣,侯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2152号申请执行人:卢慧荣,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侯林峰,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卢慧荣与被执行人侯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限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庭、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董 京代理审判员  龚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泓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