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费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建德市隆鑫木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隆鑫木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费90号被执行人建德市隆鑫木制品厂,住所地建德市大洋镇徐店村。负责人:潘晓军,厂长。建德市大洋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建德市隆鑫木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讼诉费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建德市隆鑫木制品厂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