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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6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柴继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柴继辉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继辉,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婷,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柴继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7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京东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京东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飞审 判 员  周 岩审 判 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洋书 记 员  张淨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