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99号申请人: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路金星段55号。法定代表人陈忠贵,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文钦,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723C。法定代表人杨继东。申请人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隐藏、转移、变卖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939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一万九千三百九十七元。申请人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侯志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小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