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4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4416沈建华与李百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建华,李百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4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建华,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华,南通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百平,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霞,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建华因与上诉人李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磨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磨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建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李百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勇军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媛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