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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4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4416沈建华与李百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建华,李百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4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建华,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华,南通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百平,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霞,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建华因与上诉人李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磨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磨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建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李百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勇军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媛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