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与尚泰任、郑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尚泰任,郑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001号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东干道还房小区77栋41号。法定代表人:严斌,职务:执行懂事。委托代理人:魏刚,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康强,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泰任,男,198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郑颖,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尚泰任、郑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物业服务合同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德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