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庄小平、李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小平,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943号申请执行人庄小平,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李龙,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庄小平与被执行人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闽0181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万元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李龙与本院(2017)闽0181执813号一案被执行人李龙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181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郑学品审判员 林华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正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