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李大军与李光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军,李光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104号原告:李大军,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光明,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军诉被告李光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大军负担。审 判 长 黄福林审 判 员 晓 霞人民陪审员 佟呼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东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