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17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红梅诉许佛强、余凤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梅,许佛强,余凤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17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红梅。被执行人许佛强。被执行人余凤如。刘红梅诉许佛强、余凤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303民初12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孟庆恒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20.88元。经查证,暂无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林申审判员 郝江山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家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