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6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正兵与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兵,唐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6184号原告:刘正兵,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健,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刘正兵诉被告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文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正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正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向原告借款6万元。2015年6月5日,双方经常熟市董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现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唐健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唐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向原告借款。2015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催款产生纠纷,经常熟市董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借款6万元,承诺每年归还2万元。后被告仅归还了1万元,尚结欠原告5万元。因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唐健结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唐健归还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正兵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原告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6月7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被告唐健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