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沈鸿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鸿飙,北京满鑫吉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699号申请执行人:沈鸿飙,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满鑫吉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006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祁超,经理。沈鸿飙申请执行北京满鑫吉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8953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鸿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满鑫吉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房租539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满鑫吉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满鑫吉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沈鸿飙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满鑫吉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沈鸿飙申请执行的给付房租5399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沈鸿飙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满鑫吉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沈鸿飙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满鑫吉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