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邝小兵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326执1719号被拘留人:邝小兵(360424197706305233)被拘留人邝小兵因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07月23日,以(2017)浙0326执1719号决定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或复议)期间,被拘留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的拘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