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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邝小兵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326执1719号被拘留人:邝小兵(360424197706305233)被拘留人邝小兵因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07月23日,以(2017)浙0326执1719号决定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或复议)期间,被拘留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的拘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