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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叶红梅、林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红梅,林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红梅,女,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韦雄,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尊杰,男,汉族,1980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红梅与被执行人林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本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