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兰州哥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联邦名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哥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联邦名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哥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法定代表人:胡峻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兰州联邦名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刘元,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兰州哥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联邦名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兰州联邦名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兰州哥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62元,因义务人兰州联邦名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兰州哥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大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