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正军与段宝来、孙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军,段宝来,孙素珍,段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3034号原告王正军,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友谊巷**号。身份证号:4108251963********。被告段宝来,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南张羌镇段沟村永贵五街*排**号。身份证号:4108251967********。被告:孙素珍,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南张羌镇段沟村永贵五街*排**号。身份证号:4108251968********。被告:段岐,男,199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南张羌镇段沟村永贵五街*排**号。身份证号:4108251995********。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277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段宝来、孙素珍、段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王正军借款1277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段宝来、孙素珍、段岐共同负担100元,由原告王正军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稳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