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冬安与衡东县五谷超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安,衡东县五谷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初1050号 原告杨冬安。 委托代理人阳常辉,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东县五谷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赵自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和平,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原告杨冬安诉被告衡东县五谷超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被告提出,原告与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并提供员工工资表、员工考勤记录表予以证实。经审查,原、被告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不是提供劳务关系,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立案不妥,经向原告释明,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当庭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辩论终结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冬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杨冬安负担。 审判员 肖 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颜君玉 校对责任人:肖 彬 打印责任人:颜君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