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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7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家和与李松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家和,李松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1336号原告:唐家和,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文山县。被告:李松华,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南县。原告唐家和与被告李松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唐家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家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吴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发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