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556号原告:刘某,女,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高中文化,江西轻型汽车修理厂工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曾某,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刘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江斯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游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