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5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涂方全与肖新琼提供劳务受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方全,肖新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涂方全,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竹根滩镇泗河村四组。被执行人:肖新琼,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湖北省监利县新沟镇解放街15-12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方全与被执行人肖新琼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