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18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志海、张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海,张会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80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春华,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景安大街519号,身份证号:13303019740826001X。被申请人:张志海,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张会芝,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春华与被申请人张志海、张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6)冀1127民初18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志海、张会芝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春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志海在工商银行04×××42账户的冻结。本案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张志海在工商银行04×××42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明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