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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8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志海、张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海,张会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80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春华,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景安大街519号,身份证号:13303019740826001X。被申请人:张志海,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张会芝,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春华与被申请人张志海、张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6)冀1127民初18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志海、张会芝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春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志海在工商银行04×××42账户的冻结。本案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张志海在工商银行04×××42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明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