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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沙马莫合、阿克果沙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马莫合,阿克果沙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88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马莫合,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甘洛县。2017年2月14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阿克果沙,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甘洛县。2017年4月17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被羁押),2017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马莫合、阿克果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马莫合、阿克果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沙马莫合、阿克果沙伙同朱某1、沙某、阿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追讨赌债,在昆山市张浦镇花园村被害人豆某暂住处附近,将被害人豆某强行带上一辆银灰色别克凯越轿车内,后开车将被害人豆某带至昆山市张浦镇英伦尊邸小区一地下车库内,非法限制被害人豆某人身自由,并将豆某眼部及躯体打伤。2月6日14时许,被害人豆某被迫支付5000元人民币后得以离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豆某眼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沙马莫合至昆山市公安局张浦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沙马莫合、阿克果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沙马莫合、阿克果沙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沙马莫合、阿克果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沙马莫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克果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沙马莫合、阿克果沙对被指控的非法拘禁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沙马莫合、阿克果沙伙同朱某1、沙某、阿某(均已判刑)等人为追讨赌债,在昆山市张浦镇花园村被害人豆某暂住处附近,将被害人豆某强行带上一辆银灰色别某越轿车内,后开车将被害人豆某带至昆山市张浦镇英伦尊邸小区一地下车库内,非法限制被害人豆某人身自由,并将豆某眼部及躯体打伤。2月6日14时许,被害人豆某被迫支付5000元人民币后得以离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豆某眼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沙马莫合至昆山市公安局张浦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沙马莫合、阿克果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沙马莫合、阿克果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阿某、朱某1、沙某的供述,被害人豆某的陈述,证人窦某、董某、朱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病历资料、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马莫合、阿克果沙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并殴打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沙马莫合、阿克果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略有不同,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适当区分。被告人沙马莫合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克果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马莫合、阿克果沙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据此,对被告人沙马莫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阿克果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沙马莫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二、被告人阿克果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蓉仙人民陪审员  王海林人民陪审员  徐 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晓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