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增佳与宋纯良、王晓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增佳,宋纯良,王晓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559号原告:宋增佳,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宋纯良,男,40岁,汉族,工商所职工,现住突泉县。被告:王晓志,男,39岁,汉族,六户派出所所长,现住突泉县。原告宋增佳诉被告宋纯良、王晓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宋增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增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增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宋增佳负担。审判员 于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