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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增佳与宋纯良、王晓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增佳,宋纯良,王晓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559号原告:宋增佳,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宋纯良,男,40岁,汉族,工商所职工,现住突泉县。被告:王晓志,男,39岁,汉族,六户派出所所长,现住突泉县。原告宋增佳诉被告宋纯良、王晓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宋增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增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增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宋增佳负担。审判员  于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