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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明波与孙秀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波,孙秀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543号原告王明波,男,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孙秀琴,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王明波诉孙秀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明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明波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王明波已预交),由原告王明波负担。审判员  包淑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