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利琨与陈建平重庆美媛臣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琨,重庆美媛臣投资有限公司,重庆美媛臣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陈建平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初12694���原告:黄利琨,女,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美媛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77号15-4#,组织机构代码06616259-8。法定代表人:陈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云,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美媛臣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203464490。法定代表人:陈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云,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平,男,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黄利琨与被告重庆美媛臣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媛臣投资公司)、被告重庆美媛臣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被告陈建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利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张瑜,被告重庆美媛臣投资有限公司及重庆美媛臣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利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美媛臣投资公司返还黄利琨投资款2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8万元为本金基数,从付款次日即2014年8月2日起至还清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以及陈建平在美媛臣投资公司返还义务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美媛臣投资公司、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陈建平承担。事实和理由:美媛臣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意向于2014年8月成立一家沙坪坝美媛臣美容医疗门诊部即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黄利琨基于美媛臣投资公司、陈建平的详细介绍及对美媛臣投资公司、陈建平的信任,自愿认购预设立的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的部分股份。鉴于上述事实,2014年7月31日,黄利琨与美媛臣投资公司达成书面《股权认购协议书》,该协议约定:1、黄利琨同意认购美媛臣投资公司持有的沙坪坝门诊部2%的股份(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尚未成立),转让金额(实为认购金额即投资款)为人民币30万元;2、经美媛臣投资公司同意,自2014年9月1日起黄利琨享受三年内保底收益20%的特别政策。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分配;3、自黄利琨全额缴纳转让款(实为投资款)之日起,美媛臣���资公司承诺在两个月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提供黄利琨以下资料:门诊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执业许可证、股权证、公司章程、合作协议;4、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经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美媛臣投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股权认购协议书》签订后,美媛臣投资公司于当日即2014年7月31日向黄利琨出具了加盖美媛臣投资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该收据载明:美媛臣投资公司向黄利琨收款30万元,收款事由为“沙坪坝美媛臣医疗机构投资款”。黄利琨在次日即2014年8月1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美媛臣投资公司转账人民币30万元。2014年10月14日,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经工商核准登记正式成立,该公司成立至今,美媛臣投资公司一直未向黄利琨提供承诺的股权证、合作协议等材料,黄利琨也未亲自或授权任何人参与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的制作。2015年左右,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通知黄利琨补签公司章程,通过该公司章程黄利琨才得知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的注册资本实际为100万,而黄利琨登记的认缴投资款为2万,占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2%的事实,于是黄利琨立即向美媛臣投资公司、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陈建平了解情况并口头提出异议,随后又多次要求美媛臣投资公司、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陈建平返还余下投资款28万元未果。根据《公司法》第20条及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2款的规定,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陈建平应承担返还义务内的连带责任。美媛臣投资公司、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陈建平拒不返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黄利琨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判。被告美媛臣投资公司、被告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共同辩称,黄利琨的诉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黄利琨出资30万元认购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2%股权是黄利琨的真实意思表示,30万元是投资款,投资对象是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属于公司财产。黄利琨已按照认购协议获得了2%的股权,认购协议的合同目的已经达成,黄利琨已经实际享有作为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股东的权益。各股东注册登记出资金额小于注册登记金额是各股东协商一致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是黄利琨的意思表示,实际出资大于注册登记出资不违反公司法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黄利琨提起本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目的是通过诉讼达到抽逃出资,不承担公司经济效益差无利可获的风险。被告陈建平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建平系美媛臣投资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陈建平在美媛臣投资公司的出资比例为80%。2014年7月31日,美媛臣投资公司(甲方)与黄利琨(乙方)签订《股权认购��议书》一份,约定:美媛臣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于2014年8月成立重庆沙坪坝美媛臣美容医疗门诊部(以下简称“沙坪坝门诊部”),现黄利琨自愿认购美媛臣投资公司持有的沙坪坝门诊部的部分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黄利琨同意认购美媛臣投资公司持有的沙坪坝门诊部2%额股份,转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整;黄利琨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全额向美媛臣投资公司支付上述转让款,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指定银行卡复印件,签订正式股份认购协议;自黄利琨全额缴纳转让款之日起,美媛臣投资公司承诺在两个月内办理完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并提供黄利琨以下资料(复印件):门诊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执业许可证、股权证、公���章程、合作协议,黄利琨可根据资料上网查证资料真实性,正式成为公司股东,享受股东的一切合法权益,若未能按时将全套证件交给黄利琨,黄利琨有权撤资,并要求美媛臣投资公司自收款之日起按月息3%给予支付利息;经美媛臣投资公司同意,自2014年9月1日起黄利琨享受三年之内年保底收益20%的特别政策,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分配;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美媛臣投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等内容。同日,美媛臣投资公司向黄利琨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款事由为沙坪坝美媛臣医疗美容机构投资款,金额为30万元,收款方式为转账。2014年8月1日,黄利琨向美媛臣投资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转款30万元,用途备注为医疗投资款。2014年9月2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份,许可���业的机构名称为重庆沙坪坝美媛臣医疗美容门诊部,机构法定代表人为陈建平。2014年10月9日,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申请工商登记,发起人为陈建平、谭琴、王德荣、黄利琨、侯雅美、马锐、陈小玉,提交工商备案的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由7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黄利琨认缴出资额为2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比例为2%。前述美媛臣投资公司章程上“黄利琨”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2014年10月14日,重庆美媛臣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成立,陈建平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黄利琨领取了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的分红9.7万元。现黄利琨认为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登记的认缴投资款与黄利琨的实际投资款不符,遂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黄利琨举示��落款日期为2014年10月9日的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章程一份,拟证明该公司章程系黄利琨于2015年补签,该份补签的公司章程内容与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内容一致,黄利琨此时才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美媛臣投资公司、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对该份章程并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是事后补签,就是签订当时所签。美媛臣投资公司、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举示了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股东侯雅美、王德荣的股权认购协议书,拟证明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各股东的实际出资均高于工商登记的认缴出资,是各股东予以确认的。黄利琨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各股东已实际知晓并同意实际投资大于工商登记的注册投资。审理中,黄利琨向本院明确,黄利琨是基于公司法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享受了权利又要求黄利琨承担了一定的义务,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就应当对美媛臣投资公司与黄利琨签订的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虽然是依据公司法提起诉讼,但黄利琨认为,美媛臣投资公司、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陈建平都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责任。黄利琨向法庭陈述,黄利琨平时没有参与过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的经营决策,黄利琨未参与首次股东会决议,也未参加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的制作及签字,黄利琨不清楚是否委托了代办机构办理工商登记,黄利琨没有委托过代办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只是在后来补签公司章程时才得知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上没有黄利琨签字。黄利琨在补签公司章程时发现了实际投资大于工商登记投资的事实,但黄利琨与陈建平是亲戚,陈建平口头承诺让黄利琨先签字,以后会陆续将28万元返还给黄利琨,黄利琨就在公司章程上签字了��黄利琨不清楚28万元资金用何处,并且黄利琨曾经要求查账还发生纠纷,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至今拒绝向黄利琨提供公司账目。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向法庭陈述,黄利琨参与了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的经营决策。办理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的工商登记时都是委托代办机构办理,所有股东事后追认。黄利琨出资的28万元用于购买公司设备、装修等事务,已经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现无法提供公司账目。上述事实,有工商查询档案、美媛臣投资公司章程、股权认购协议书、收据、建设银行客户回单、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公司章程、兴业银行网上转账受理单打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以及当事人陈述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黄利琨与美媛臣投资公司签订的《股权认购协议书》中,仅约定了黄利琨以30万元的价格认购美媛臣投资公司持有的��媛臣美容门诊部2%的股份,并未明确拟成立公司规模大小,也未明确拟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实际成立后,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章程中载明的黄利琨出资比例也确为2%,从现有证据来看,黄利琨与美媛臣投资公司签订的《股权认购协议书》已实际履行。黄利琨在本案中明确是基于公司法提起本案诉讼,而美媛臣投资公司并非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的发起人,仅是与黄利琨签订《股权认购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故黄利琨在本案中要求美媛臣投资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条款的内容来看,其适用的对象应为公司与公司以外的主体,而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黄利琨与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系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黄利琨依据前述条款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陈建平的责任问题,陈建平虽然是美媛臣投资公司和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陈建平与美媛臣投资公司、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均系独立主体。且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章程中载明的认缴出资额为2万元,但实际出资额与认缴出资额不一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黄利琨在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章程上签名,并于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领取了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的分���9.7万元,亦可证明黄利琨早已明知美媛臣美容门诊公司登记的认缴出资额小于其实际出资额,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建平存在滥用公司股东权利给黄利琨造成损失的情形,黄利琨要求陈建平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无事实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利琨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14元,由原告黄利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长侯慎思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人民陪审员 王敬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