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城县黑里河镇西泉村第三村民小组与杨庆合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城县黑里河镇西泉村第三村民小组,杨庆合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955号原告:宁城县黑里河镇西泉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宁城县。代表人:刘海丰,系组长。被告:杨庆合,男,50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城县黑里河镇西泉村第三村民小组与被告杨庆合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城县黑里河镇西泉村第三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2元,由宁城县黑里河镇西泉村第三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李伟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瑞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