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贾红军、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红军,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市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红军,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新景家园单建人防汽车库4号地面管理房。负责人:王冰,经理。上诉人贾红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市分公司(下称“华腾世纪花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300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饶林生、李琴、耿燕军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贾红军上诉称:不动产的专属管辖是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贾红军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67号7单元503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华腾世纪花市公司对于贾红军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华腾世纪花市公司依据涉案《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所提请求判决解除涉案《租赁合同》、判令贾红军腾房并支付房屋租赁费、使用费的本案诉讼属于因房屋租赁合同争议提起的诉讼,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鉴于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新景家园西区1号楼,该地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华腾世纪花市公司向本案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贾红军所提本案应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所作“驳回被告贾红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裁定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饶林生审 判 员 李 琴审 判 员 耿燕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 楚书 记 员 谭雅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