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8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代长江与朱维强、张秀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长江,朱维强,张秀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044号原告:代长江,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朱维强,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张秀岩,女,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长江诉被告朱维强、张秀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995元,由原告代长江承担。审判员 程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湘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