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钟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钟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皖1182民初1998号原告:杨某某,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钟某某,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周某某,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常住地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杜某、钟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某某诉称,2012年2月24日,杜某因资金周转为由,由周某某、钟某某担保,向杨某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后仅付息6000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杜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6000元及其他利息(从2017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实际还清时止)、周某某和钟某某承担连带责任。钟某某和周某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杨某某认可钟某某和周某某各偿还2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钟某某偿还原告杨某某23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前各偿还9000元;二、由被告周某某各偿还原告杨某某23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前各偿还9000元;三、原告杨某某放弃要求被告钟某某和周某某为被告杜某借款担保的其他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宗燕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张从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邢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