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丽与吕成东、董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吕成东,董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02民初1836号原告王丽,女,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吕成东,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董淑兰,女,汉族,1971年6月2日生,住址同上,系吕成东妻子。原告王丽与被告吕成东、被告董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被告吕成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淑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诉称,我是被告吕成东的记账兼出纳,在此期间,借给吕成东95万元整,现生活困难,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吕成东辩称,对95万元没有异议,打的有条。被告董淑兰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吕成东自2008年起做铁矿粉生意,原告王丽自2009年起做被告吕成东的会计,2015年铁矿粉生意停止。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先后有多次借款还款发生。后双方经过结算,2016年3月6日,被告吕成东向原告王丽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丽现金玖拾伍万元整,(950000元),借款人吕成东。”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另查明,被告董淑兰系被告吕成东妻子。上述事实,有被告吕成东向原告王丽出具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吕成东借得原告款项后应及时清偿借款。但在原告催要后仍未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述借款发生在吕成东与董淑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经营生活,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应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吕成东、董淑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丽借款人民币95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00元,由被告吕成东、董淑兰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黎明审判员 程 艳审判员 张金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