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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秀与崔刚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崔刚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835号原告:张秀,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超,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刚跃,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与被告崔刚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张秀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炜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