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12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邝永勇与关若松、叶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永勇,关若松,叶玉成,叶爱娥,东莞市卓成进出口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泽服装有限公司,叶汝开,谢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2831号之一原告:邝永勇,男,汉族,1975年5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湘之,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敏,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关若松,男,汉族,1967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叶玉成,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叶爱娥,女,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东莞市卓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商会大厦**层****号。组织机构代码:55364802-6。法定代表人:关若松。被告:东莞市金泽服装有���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竹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572127-2。法定代表人:叶汝开。被告:叶汝开,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谢华涛,男,汉族,1967年4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邝永勇与被告关若松、叶玉成、叶爱娥、东莞市卓成进出口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泽服装有限公司、叶汝开、谢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邝永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卓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邝永勇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永勇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卓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龚国柱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全纯芳赖秀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