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72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浩。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浩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石浩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涉案物品价值共2400元,具体如下:1、2017年6月5日,被告人石浩至义乌市某街道某村13幢B座后门,趁四周无人之际,盗得被害人周某放在后门拖车内的一袋价值人民币70元的花生。2、2017年6月6日、6月8日,被告人石浩两次至义乌市某街道某村13幢B座后门,趁四周无人之际,盗得被害人周某放在后门拖车内的二个西瓜(共计价值人民币30元)。3、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石浩至义乌市某街道某网吧2楼,趁被害人梁某熟睡之际,盗走被害人梁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只价值人民币800元的OPPOR7S手机。4、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石浩至义乌市某街道某网吧2楼,趁被害人胡某熟睡之际,盗走被害人胡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只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苹果6PLUS手机。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浩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梁某、胡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浪客网吧监控视频,抓获经过,被告人石浩的供述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石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