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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2687盐城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2民初2687号原告:盐城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国际东厦2幢809室。法定代表人:左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葛刘,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艳,女,1978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盐城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城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葛刘、被告王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盐城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艳赔偿原告道闸修复费用48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6日,原告与江苏欧堡利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原告有权按照规定和公约对小区进行正常服务管理,被告是居住在臻园4幢303室业主。2017年3月12日下午,被告无故损害臻园小区东门入口道闸,原告员工报警后,被告在公安机关对损坏事实予以认可但拒绝赔偿。原告修复道闸花去4850元,要求被告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王艳辩称:我不会赔偿,这个不是门是广告牌,不是我弄坏的,是陈亮弄坏的,陈亮要进小区,物业不让进,后来发生争执,陈亮把门弄坏了,已经在派出所说清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2016年3月26日,原告与江苏欧堡利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规定和公约对臻园小区进行正常服务管理,被告王艳是臻园小区4幢303室业主。2017年3月12日下午6点20分左右,原告与小区业主陈亮发生冲突,陈亮将小区东门入口道闸抬高将车开进小区,导致道闸上下晃动并翘起,明显出现故障,原告报警后,公安机关出警并查看了道闸,小区另一业主、被告证人王柱来开车想进入小区,因道闸出现故障,就拿拖把想把道闸支起,但未能固定住。此时,被告王艳为帮助王柱来的车辆进入小区,将道闸扶住使车辆通行。车辆通过后,被告王艳随即松手,道闸向下撞击地面后大幅度地上下晃动,被告看到道闸晃动后为固定道闸,又按了三下道闸,导致道闸上的广告牌脱落。原告聘请滨海博盛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原告证人戴益学修理道闸,道闸损坏的原因是集成电机损坏、部分叶片受损,修理费用为4850元。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损失是谁造成的。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赔偿,被告辩称不是其弄坏了道闸。本庭调取公安出警记录,但公安机关对道闸由谁损坏以及损坏的程度,并没有进行认定。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显示,2017年3月12日下午6点20分左右,道闸第一次被另一人搬起时已明显有损坏,在下午7时25分左右,被告王艳第二次扶住道闸让车辆通行后松手,道闸撞击地面后大幅度地上下晃动,在被告又按道闸导致广告牌脱落后,此时道闸可确定已完全损坏。在此过程中,虽有其他人触碰到道闸,但并未对道闸造成可见的损害。经维修人员确定道闸损坏的原因是集成电机损坏、部分叶片受损,原告支付了维修费用4850元。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在道闸第一次被搬起时的损坏程度是否与最终的损害一致,也无法认定在此过程中被告对道闸的损害负有多大责任。但被告作为最后的经手人,未经管理权人即原告的同意碰触道闸,且其行为对道闸有可见的损害,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其触碰道闸前道闸的损害已达到最终损坏,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王艳赔偿原告修理道闸的损失1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盐城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王艳承担50元,由原告盐城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赵凡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栾海洋书 记 员 明 月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