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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字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黎林友、张卫民间借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林友,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字1476号申请执行人黎林友,男,1977年8月27日生,住广西省临桂县。被执行人张卫,男,1966年10月31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黎林友12668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10元、执行费1844元,共计131437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卫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31437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二、提取被执行人张卫的收入131437元以清偿申请执行人黎林友的债务。三、被执行人张卫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骆小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