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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改存与王洪宾、沈晓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存,王洪宾,沈晓欣,赵彩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4182号原告:王改存,女,1964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树勇,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宾,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被告:沈晓欣(曾用名谷晓欣),女,197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被告:赵彩平,女,1954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赵永立,男,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系被告赵彩平之子。原告王改存诉被告王洪宾、沈晓欣、赵彩平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王改存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改存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改存负担。审判长  马胜旗审判员  兰伟华审判员  刘凤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靳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