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改存与王洪宾、沈晓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存,王洪宾,沈晓欣,赵彩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4182号原告:王改存,女,1964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树勇,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宾,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被告:沈晓欣(曾用名谷晓欣),女,197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被告:赵彩平,女,1954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赵永立,男,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系被告赵彩平之子。原告王改存诉被告王洪宾、沈晓欣、赵彩平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王改存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改存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改存负担。审判长 马胜旗审判员 兰伟华审判员 刘凤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靳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