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2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行军、张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行军,张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060号之一申请人:马行军,男,汉族。被申请人:张立明,男,汉族。原告马行军与被告李泮卫、张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行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立明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马行军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行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立明所有的位于垦利县永安镇西纬一路2号X幢X单元X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君东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门惠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