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3953常州亮晶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鞍山新视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亮晶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鞍山新视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3953号原告:常州亮晶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闸镇新昌路58号。法定代表人:冯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月建,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鞍山新视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常州亮晶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新视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亮晶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鞍山新视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9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亮晶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传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