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潘立青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立青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3刑初65号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立青(小名:“陀伢”),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于岳阳市云溪区,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岳阳市云溪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立青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媛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立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潘立青在自己的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收受了卢某的码单人民币623520元、李某的码单人民币632800元、邱某的码单人民币212050元、丁某的码单人民币441840元和吴文梅的码单人民币156460元,共计收受的码单总金额为人民币2066670元,自己在吃取部分码单后全部报给了上线陈某(基本情况不详)、军婆(基本情况不详)和戴某,三名上线均按照码单金额的13%给予潘立青返点,潘立青将13%的返点给予了其下线。潘立青与下线之间主要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潘立青通过吃平均单的方式共计非法获利20余万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并提交了:1、被告人潘立青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卢某、邱某、丁某、潘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立青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立青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写单与码民设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立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潘立青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故亦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立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潘立青在自己的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收受了卢某的码单人民币623520元、李某的码单人民币632800元、邱某的码单人民币212050元、丁某的码单人民币441840元和吴文梅的码单人民币156460元,共计收受的码单总金额为人民币2066670元,自己在吃取部分码单后全部报给了上线陈某(基本情况不详)、军婆(基本情况不详)和戴某,三名上线均按照码单金额的13%给予潘立青返点,潘立青将13%的返点给予了其下线。潘立青与下线之间主要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潘立青通过吃平均单的方式共计非法获利2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暂扣了被告人潘立青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潘立青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潘立青作案时已达负全部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明:岳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云松派出所于2016年11月1日将被告人潘立青上网追逃,被告人潘立青于2017年2月22日主动到云松派出所投案自首。3、证人证言:(1)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从2015年7月开始在被告人潘立青处报单,使用自己建设银行尾号为4923的账号,共报单给上线潘立青约77期,总计报单金额为人民币623520元。潘立青按13%返点,其获利40000余元。并且使用自己尾号为4923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与潘立青尾号分别为8273、0167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进行结算;(2)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从2015年12月份开始在潘立青那里买码。从2016年1月开始至2016年5月在潘立青处买码,及每期中奖的具体情况,其总共在潘立青报单金额为人民币212050元;(3)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从2016年3月份开始在潘立青处买码,每期中奖的具体情况,总共在潘立青处报单52期,总共码单金额人民币441840元;上述三名证人均证明了潘立青收受其码单赌博的事实;(4)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潘立青也使用了潘某尾号为0167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经过对该帐号流水信息查看,潘某指认其中有部分账户,绑定了支付宝账户用于消费以及与自己客户往来,还有部分的银行流水,自己不清楚情况,该证据亦证实了被告人潘立青收受买码投注的相关情况。4、建设银行岳阳云溪分行提供的银行客户交易查询打印资料证明:潘立青建设银行云溪分行尾号为8273、0167账户与李玉萍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尾号63636账户、吴玉梅建设银行汪家岭处尾号8938账户的银行流水,证实了被告人潘立青与投注人李某、吴某资金往来情况。证明了潘立青收受码单赌博的事实。5、扣押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潘立青暂扣款12万元。6、被告人潘立青的供述和辩解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立青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写单与码民设赌,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立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立青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立青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2万元,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30内缴纳)。二、被告人潘立青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予以收缴,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友华审 判 员 唐耀国人民陪审员 费邑龙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